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近日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法院查明,灰头鹀属小型鸣禽,繁殖于西伯利亚、日本以及我国东北等地,越冬至我国南方地区,在江苏境内为冬候鸟,秋末迁来越冬。因为性不怯疑,容易使人接近,往往在非常接近时才飞离,所以成为非法狩猎者窥猎目标。
2019年9月,被告人崔某从QQ群里学习非法猎鸟方法,购买播放器、药和面包虫为猎捕灰头鹀做准备。同年9月~11月,崔某多次前往沭阳县高墟镇某村田地内,采用播撒拌药面包虫、播放鸟鸣录音以引诱灰头鹀啄食的方法进行猎捕。
案发后,沭阳县公安机关从崔某家中扣押死鸟3737只、面包虫两盆、播放器15个及充电器1个。庭审中,被告人称其毒杀的鸟准备供自己食用及到年底送给亲朋好友。
经鉴定,被捕杀的鸟中3351只系灰头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另有386只因形态不完整,无法确定具体种属。
法院认为,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易造成生态失衡,同时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风险,并存在多重社会危害性:一是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狩猎行为以及运输、销售、加工等环节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二是采用投毒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加剧生态恶化。三是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物多样性。
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和危害后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食用为目的,采用药物毒杀方式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数量众多,情节恶劣,危害较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考虑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崔某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