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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焚烧危险废物,11人被判刑

  来源:闽北日报 | 发布时间:2019-11-14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11月6日上午,顺昌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由顺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案。
 
  案件简介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水、王某金、程某财、沈某仂共同出资购买废旧电容器,企图通过焚烧、过筛、二次炼化等非法生产方式炼铝,以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应某彬积极为炼铝寻找、提供场地并帮助搭建炼铝厂房,从中收取租金及搭建厂房的补偿款。被告人王某水等人累计购买废旧电容器343.4吨,在顺昌县大历镇土名为“马头垅”的山头进行焚烧炼铝,炼铝产生的大量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并产生大量废渣。2017年12月26日,该炼铝点被环保部门查获。
 
  在得知非法炼铝能获得暴利的情况下,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饶某等人于2018年5月共同出资到顺昌县大历镇土名为“王八坑”的山头搭建厂房,用于焚烧废旧电容器炼铝,非法处置84.05吨废旧电容器。其中,一部分废旧电容器系被告人应某彬购买,一部分废旧电容器系被告人李某军从“马头垅”炼铝点被环保机关查扣的物品中盗取。2018年7月底,该炼铝点也被查获。被告人应某彬、李某军纠集陈某平、应某泉、应某华、张某春等人捣毁炼铝设备,转移现场证据,给案件侦破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经认定,“废旧电容器”和“生产废渣”均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
 
  顺昌法院认定王某水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军犯污染环境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应某泉、张某春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以上11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七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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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环境   环保管家   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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