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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19-09-1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年来,发展环境服务市场,通过市场化手段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变革的重要内容,其中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越来越严密,“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排污单位为避免或减轻责任追究纷纷转向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然而,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也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监管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出现环境违法行为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能否成为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豁免理由?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能否成为环境行政违法主体?如何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单位的监管?这些方面需要在环境执法实践中一一予以明确。
 
  ■一问:

  何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二问: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能否成为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豁免理由?
 
  环境执法实践中,出现环境违法行为时,排污单位往往会将责任推给第三方,以第三方过错作为其免于行政处罚的抗辩理由。那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能否成为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抗辩理由呢?答案是否定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2017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排污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排污单位是造成环境污染的直接责任人,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就应由其自身承担。排污单位与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之间是合同关系,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存在过错不能成为其免于承担环境行政处罚的豁免理由。
 
  排污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后,如确因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过错导致排污单位承担环境行政处罚责任,排污单位可依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追究第三方法律责任。
 
  ■三问: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能否成为环境行政违法主体?
 
  《实施意见》规定“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我们可以推出,第三方如果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合同要求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协议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就包括了第三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因此,当第三方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就应当成为环境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就有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环境责任的规定。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如果第三方在提供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问:
 
  如何加强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管?目前并没有出台专门关于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何种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环境治理第三方进行处罚,需结合各专门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进行分析判断。如原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就有对受托运营单位环境责任的规定。
 
  《实施意见》则从环境信息公开角度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单位的监管。要求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快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并鼓励第三方在平台公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治理项目内容、项目验收情况等内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为依托,加强对第三方的日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公开。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委托专业机构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将第三方治理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而达到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单位监管的目的。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长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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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治理   环保管家   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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