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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危废处置资质 为获利接收2000余吨废钢渣 宿迁两名被告人获刑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19-08-2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案,两被告人获刑。
 
  法院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处被告人侍某利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被告人孙某成违法所得20万元上缴国库。同时禁止侍某利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相关活动。
 
  2016年2月上旬,在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产生的废钢渣中含有毒害性物质,孙某成仍在长江靖江段从该公司接收940余吨废钢渣,并通过货船运输至京杭大运河宿迁市宿豫区洋河大桥。侍某利在洋河大桥码头接货,后将该批废钢渣堆放在洋河大桥桥底。
 
  一月后,孙某成又在长江靖江段69号标处接收1130余吨废钢渣,并通过“红航货6166”货船运输至京杭大运河宿迁市宿豫区洋河大桥。
 
  同年3月12日,被告人侍某利在洋河大桥东侧、京杭大运河北岸卸货时,被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当场查获。经过磅称重,被卸下的废钢渣计340余吨。
 
  为逃避进一步处罚,被告人孙某成、侍某利随即将第一批堆放在洋河大桥桥底的940余吨废钢渣进行夜间转移。其中670余吨废钢渣转移至邳州市戴庄镇王庄村境内运河边堆放,剩余260余吨废钢渣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转移。后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对洋河大桥桥底剩余260余吨和第二批1130余吨的废钢渣进行清理、转移。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两次鉴定,第一批剩余固体废物和第二批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第一批转移至邳州市的固体废物不能判定为危险废物。
 
  另查明,孙某成、侍某利分别于2017年6月27日、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侍某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成供认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成、侍某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为减轻处罚,侍某利将堆放在洋河大桥桥底的940余吨废钢渣私自转移,其中670余吨废钢渣转移至邳州市境内。由于主观原因,剩余260余吨废钢渣未能得逞。后查明,剩余260余吨固体废物经鉴定被判定为危险废物,但被告人侍某利系犯罪未遂。同时侍某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综合全案情节,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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