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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墙脚排废水?佛山一男子污染环境被判刑!

  来源:禅城法院 | 发布时间:2019-06-19

  环境的好坏
 
  直接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
 
  关系到地球生物的多样性
 
  然而,佛山一男子为图一己私利
 
  竟然偷排工业废水至公共水沟
 
  等待他的结果是怎样的?
 
  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至7月
 
  应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头坦田工业区经营一无牌无证铭牌加工厂,其擅自在工厂的墙脚撬开一个排水口,将加工铭牌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便通过该排水口排放到外水沟。
 
  2018年7月20日
 
  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到上述地点执法检查,在厂内集水池及厂外水沟提取水样进行检测。经鉴定,集水池废水水样含总铬1.96×10?mg/L、总镍467mg/L、总铜60.3mg/L、总锌202mg/L。排污口外水沟水样含总铬276mg/L、总镍59.6mg/L、总铜6.23mg/L、总锌24.5mg/L。
 
  2018年8月2日
 
  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某宾馆将应某抓获归案。
 
  2019年2月21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某犯污染环境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应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逃避监管,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应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应某:我没有直接排放污水到排水沟,只是在清洗铭牌时有污水滴在地上,我用自来水冲洗地板的时候,才导致这些含重金属的污水通过墙洞流到排水沟。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录像、监测报告、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应某在经营无牌照铭牌加工厂过程中,通过墙角挖洞这种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未经处理的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偷排至公共排水沟的事实。
 
  应某的以上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应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应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禅法君寄语
 
  该起案件的依法审理给那些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的人敲响警钟。任何无视法律法规、逃避监管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禅城法院希望通过个案判决方式,引导辖区企业和民众增强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根本观念,为幸福佛山美丽禅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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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业废水   环保管家   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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