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三水区人民法院对邓某华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经过
2016年10月,经群众举报后,环保部门对被告人邓某华承包经营的“旗观岗”、“洪塘”两处场地进行查处、勘察及取样鉴定等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旗观岗”、“洪塘”固体废弃物倾倒污染事件为非法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事件,非法倾倒的生活垃圾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范畴。“旗观岗”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18755456.83元人民币,“洪塘”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28845248元人民币。
2017年6月5日,环保部门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为案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6月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旗观岗”、“洪塘”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华在承包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湖岗村委会横岗村“旗观岗”、“洪塘”两处场地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以及未对上述场地采取防渗措施的情况下,招揽他人在上述场地倾倒废弃泡沫、污泥、生活垃圾等废物,并收取费用。被告人邓某华的行为造成“旗观岗”、“洪塘”两处场地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799943.83元,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11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邓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划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环境污染犯罪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