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报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维权案例-法律维权-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维权 » 维权案例 » 正文

山东通报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8-11-09

  为绿水青山扎紧司法“篱笆” ——山东通报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QQ截图20181105091730
  图为山东德州中院审理全国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第一案时的庭审现场。 德 轩 摄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今年6月,山东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四减四增”三年行动动员大会。围绕“四减四增”工作目标,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四减四增”工作的意见》,从聚焦服务保障结构调整、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保护与修复、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入手,出台16条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集约、高效的司法保障。
 
  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7月,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将积压的医疗废物填埋在公司院内。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评估,非法填埋的医疗废物属于WH0 I类危险废物,现场清理出未经处置的医疗废物1385吨,土壤污染面积约9000平方米,地表以下约5米的范围内的土壤受到污染,直接经济损失7237775.4元。
 
  2016年11月30日,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天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200万元。
 
  2017年7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作为天一公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污染其他支出等费用。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判处天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故被告天一公司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天一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应急处置费用7023785.4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3990元、鉴定费及律师费220000元,共计7457775.4元。由天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创新,是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山东作为试点省份由省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天一公司在土壤中填埋医疗废物,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性质恶劣,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保护部门代表政府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创新性地以民事诉讼方式来保护受损的环境,开创了依法治理生态环境损害的新路径。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为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从而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员以焚烧、直排等方式非法处置。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徐国富将上述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液”交给同样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李强和李兆福处置,由被告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临邑县出租院内接收并非法处置10650吨。2013年5月,被告李强和李兆福又将从另案被告徐国富手中接收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被告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东营市境内,并由被告垦利县玖新工贸有限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等被告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不同环节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各被告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潜在危险,已构成环境民事侵权,依法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等被告立即停止非法外运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并承担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律师费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山东省首例社会组织针对上市公司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该案因当事人将污染物进行异地非法运输存放,以焚烧、直排等方式非法处置,对环境污染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法院判决污染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挥了司法裁判良好导向作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创新性地对污染物存放地的环保行政机关进行了“司法告知”,争取当地环保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确保污染不再扩散,消除了潜在危险。
 
  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08年至2015年5月,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未经污水处理程序,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490余吨含酸废水直接向车间地下暗管及厂区废水池排放,工业废水流经杨家石河进入小清河,并渗透至地下,导致蓝星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蓝星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聊城检察院认为,蓝星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蓝星公司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赔偿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评估费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
 
  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蓝星公司承诺于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期限一年,修复期满时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经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验收合格的报告;若蓝星公司不能按时完成确定的修复义务,则于前述修复期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修复费用98万元,支付于法院指定的专用账户。评估费用13万元由蓝星公司承担。济南中院审理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淡水资源减少和饮用水污染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近年来,党和政府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污染治理,依法惩治向水体非法排污行为,取得显著成效。人民法院在水污染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注重发挥司法判决的优势,又注重调解化解纠纷。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促进义务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确保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重点强化海洋生态司法保护
 
  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洪洲、林正军、潘海波、张宇、耿大伟、王玉龙、张威威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宏达一号”等采砂船至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斋堂岛附近海域,多次盗采海砂卖予他人,非法获利共计278000元。该区域属于青岛西海岸国家级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公诉机关指控张洪洲等七名被告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采挖海砂,情节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洲、林正军、潘海波、张宇、耿大伟、王玉龙、张威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采挖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至九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7万元。
 
  【典型意义】
 
  加强海洋生态司法保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健康发展,为山东海洋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山东各级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担当。山东海域面积广阔,其中领海基线以内海域面积、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海洋生物资源恢复区等限制区域面积较大,海岸线漫长,海洋产业发展也较为迅速。本案对非法采取海砂行为的定罪量刑,有效打击了非法盗采海砂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山东海域海洋环境,促进了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行政诉讼监督环保执法
 
  2008年8月,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顺公司)开始投产“年产12000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但并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2011年、2013年,庆顺公司因违法被庆云县环境保护局两次行政处罚,但该公司没有履行2013年行政处罚,庆云县环境保护局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庆顺公司造成环境污染且不具备合法生产的条件下,庆云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1年2月21日、2012年4月28日和2014年12月3日先后三次批准其对上述项目进行试生产。2015年1月13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向庆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督促其依法正确履职的检察建议后,庆云县环境保护局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生产行为,于2015年2月27日、2015年6月1日又两次批准上述项目试生产延期。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没有提交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庆顺公司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予以批准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其2014年12月3日作出批复同意庆顺公司“年产12000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投入试生产三个月,2015年2月27日和2015年6月1日又批准试生产延期批复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三次被诉批复行为依法应当撤销。鉴于诉讼期间被告自行撤销了三次被诉批复行为,法院判决确认上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支持和服务政府打好碧水保卫战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庆顺公司将未经处理的废母液排放至河流中,严重影响了水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受理开拓了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司法救济的新渠道,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错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达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记者观察

  齐鲁大地的绿色“卫士”
 
  进入新时代,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推行以“推进专门化、聚焦三类案件、统筹三个关系、建立三项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环境资源审判“四个三”工作机制,取得良好效果。近三年来,山东各级法院共审理涉及污染环境、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752件;环境侵权、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3048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6507件。
 
  为切实增强生态环境制度保障水平,山东法院不等不靠,本着遵循法律、及时请示的原则,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案件调解和公众参与机制,使生态环境赔偿资金无处可放、生态环境破坏因果关系鉴定难等多种问题迎刃而解。2017年7月,山东高院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检察院出台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就专项账户设立、资金使用作出具体规定。这也是全国省级层面建立的第一个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同时,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注重用调解化解纠纷,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调解机制;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建立审判咨询专家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协会等人员旁听庭审,每年“世界环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导公众形成遵守法律、珍爱环境的良好氛围。
 
  环境司法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不但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很大程度上还要考虑社会效果,特别是要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污染事后治理与事前预防的关系以及惩罚与环境修复之间的关系。因此,山东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注重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统筹把握事后治理与事前预防的关系,坚持惩罚和修复并重,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进一步提高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如德州中院审理的全国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第一案中,该院在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造成损失的同时,又协调有关单位帮助企业重新选址搬迁、远离居民区,建设排污达标生产线。案件处理后,当地其他企业纷纷效仿采取了环保措施,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实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更多维权案例,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生态环境   环保管家   公益诉讼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