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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 | 发布时间:2017-05-10

    被告石家庄××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与被告赵××等人到河北省××市,找××市针织厂厂长杨××洽谈汗布加工业务。杨××找来租赁该厂车间和设备的刁××进行洽谈,当时孙××介绍赵××为其公司跟单业务员(其实不是该公司职工),后双方达成口头加工承揽协议,由刁××为石家庄××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32SP、20SP汗布,加工费每吨2700元。被告石家庄××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汇票的方式将30000元定金汇进了××市××毛巾厂帐户,并将原料纱线运抵××市针织厂。

    该业务开始加工后,被告赵××向实际承揽人刁××提出让其先垫款代购原料纱线的要求,刁××同意并先后代购及垫款95850元。加工完成后,被告赵××分三次提走成品汗布10.5588吨,由其个人在领料单上签字,刁××又为其垫付运输费、装卸费2444元,另有加工费28508.76元未得到支付。刁××多次向被告石家庄××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被告赵××索要加工费、垫付款、运输费等,二被告均称不负有支付义务。刁××向××市公安局提出控告,经侦查认定属经济纠纷,不是犯罪。

    刁××万般无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韩君杰律师接受原告刁××的委托,全程参与了本案的一、二审程序。经多方调查了解,搜集材料,得以向法院提交比较详实、充分的证据,在法庭调查中又充分展现律师的业务技巧,让对方的主张和辩解漏洞百出、不能自圆,迫使对方说出一些对我们有利但无法取证的情节,使本案纠纷逐渐呈现出真实的面目。被告石家庄××进出口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是与××市××毛巾厂订立口头的加工协议,并将定金支付给××市毛巾厂,与原告刁××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再者,该公司与被告赵××是外贸代理出口关系,被告赵××从原告处提走的汗布是我公司代理出口的,原告应向被告赵××主张权利。被告赵××则辩称,合同是被告石家庄××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刁××之间订立的,其是以被告公司的员工的身份出现,也是这样介绍的;其在这笔业务中没有投资也没有收益,纠纷是原告刁××与被告石家庄××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事,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石家庄××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刁××加工费、垫付款、运输费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39109.76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该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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