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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判定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 | 发布时间:2017-05-11
裁判要点 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立足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以是否破坏商标的功能为判断标准,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损害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是否会损害商标所承载的信誉。
关键词 平行进口 商标侵权 商标功能 利益平衡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但是,对于本案所涉及的进口人未经国内商标权人许可,将商标权人在国外生产的同一商标的产品进口到我国国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观定。
从商标的功能来说,商标首先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消费者通过这种标记,识别或者确定该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商标的最基本功能就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同时,商标也是生产、经营者所使用的创立信誉、保持信誉的一种重要手段,商标中体现了商标所有人辛勤积累的智力成果,是商标权人对其商品质量、品质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