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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改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通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