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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重新报批(不在辽河、凌河保护区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重新报批(不在辽河、凌河保护区内)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