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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