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初审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初审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化学工业 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