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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审批依据:1、《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5项“项目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第17号令)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