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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审批依据:《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41号)第十三条凡列入省、市重点开发计划的新产品,在新产品试制完成后,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鉴定。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