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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污染的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水污染的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 2、《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