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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预审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预审
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2号第七条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 (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