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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2号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生产使用登记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七条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