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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检测

发布时间:2018-12-0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  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的国家法规。 [1]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201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 [2]  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8号),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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